男子诬告合伙人盗窃财物致其拘留

2013年05月22日15:00  北京晚报

  本报讯(记者孙莹)聘用的教练韩先生欠钱不还还一走了之,台球厅经理金某怀恨在心,指使台球厅的另外几名服务员集体报假案,诬告韩某盗窃财物,致使韩先生被刑事拘留。今天上午,金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在西城法院出庭受审,并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  公诉机关指控称,2011年1月25日晚,金某指使台球厅员工郭某、李某、玉某三人(另案处理)向警方报案,捏造员工韩先生在台球厅内盗窃一支上万元的球杆、近万元现金以及手机、相机等财物的事实,致使韩先生被刑事拘留。金某已涉嫌诬告陷害罪。

  “我们之间有矛盾,后来他不辞而别了,我挺生气。事发当晚我喝了酒,一时糊涂就指使其他几个服务员去报案陷害。”金某在法庭上表示认罪,和盘承认了诬告的事实。

  金某与韩先生早有矛盾。2010年11月,韩先生到金某的台球厅上班,担任教练。韩先生觉得金某总支使他干这干那,像个马仔,没干多久就有了辞职的念头。两人矛盾的爆发是因为2011年元旦,韩先生将台球厅的2500元备用金用于赌博输了个精光,金某大为恼火,逼着他还钱。韩先生干脆不辞而别。

  2011年1月25日,金某接到韩先生给他发的短信“我走了,今后赚了钱就还你钱”。他接着听说,当天一大早,韩先生就悄悄溜回台球厅,取走了自己的球杆等物品。金某想着平日自己对韩先生不薄,他却一走了之,越发生气。这时,台球厅的监控录像给了他灵感。

  今天庭审中,也播放了这段录像。韩先生一个人回到台球厅,后来又拿着一个球杆盒离开。在金某看来,这可以成为“盗窃”的证据。

  于是,金某召集了台球厅的几个服务员,指使大家做伪证报假案。在派出所里,三个服务员你一言我一语,“台球厅办公室抽屉里每天都有5000元备用金,他(韩先生)早上回来时去过办公室,后来这笔钱就没了”;“我丢了1600多元和一部手机”;“我丢了900元和一部相机”;“监控录像拍到他拿走一根球杆,那是我们经理的……”

  “你们丢了那些东西吗?”公诉人问金某。“没有,纯粹是捏造的。”他回答得很干脆。

  可报案当时,由于有监控录像和几个人高度一致的证词,警方立即对韩先生立案侦查,并网上追逃。半年后,在河南找女朋友的韩先生在宾馆里被警方抓获。2011年7月28日,韩先生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。

  在警方多次审讯中,韩先生都一口咬定自己没有盗窃,拿走的物品都是他自己的东西,还说出了球杆的出处及下落供警方调查。

  韩先生的说法以及两人的矛盾让民警心生疑惑,转而又向报案人了解情况。当时,几个服务员都已经离职,便说了实情。“是经理让我们陷害他(韩先生)的,说他偷了台球厅5000元备用金、拿走了经理的球杆和我们的财物,还让我们互相沟通一下,别在派出所说错了。其实他根本没偷东西。我们都在台球厅打工,迫于经理的压力,才提供了不实的证言。”几个服务员说,他们都觉得挺对不住韩某的,冤枉了他,应该说清楚事实,还他一个清白。

  真相大白。警方解除了对韩先生的强制措施,并全力抓捕已经关了台球厅走人的金某。

  “我已经认识了错误,这段时间也一直在反省。”金某在最后陈述时希望法院对他从轻处罚。

  法庭当即作出判决。鉴于金某自愿认罪,如实供述,也积极赔偿,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  律师说法

  警方没错国家不赔偿

  被害人可提附民赔偿

  金某为自己的诬告陷害背上了案底。而无辜蹲了近一个月拘留所的韩先生谁来赔偿呢?

  著名刑辩律师李肖霖律师表示,依照《国家赔偿法》第17条的规定,此案中的抓捕是由于报假案引发的,公安机关不得不抓人,但没有违法程序和超过规定的时限,所以被害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。不过,即便不能获得国家赔偿,但被害人可以在诬告陷害的刑事诉讼中,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请求加害人赔偿。

  据记者了解,开庭前,金某的家属已经与韩先生达成了和解,对因金某诬告盗窃而导致韩先生被拘留道歉,并一次性赔偿8000元。J001

(原标题:他被刑拘 是被合伙陷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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